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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(fā)的《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(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)》明確,用人單位在招錄(聘)過程中,以性別為由拒絕錄(聘)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(聘)用標準或因結婚、懷孕、產假、哺乳等,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行為,最高可處五萬元罰款。女性遭遇職場性別歧視現(xiàn)象再次引發(fā)社會熱議。
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(guī)避法律風險,不會公開進行就業(yè)歧視,卻花招迭出,進行隱性歧視。有的在招聘信息里玩“文字游戲”,設置“隱形門檻”。有的對女性應聘者百般盤問,套取女性應聘者的個人隱私。
職場性別歧視越來越隱蔽,勞動者維權難度較大,因性別歧視維權的女性勞動者并不多。這也讓無良用人單位的侵權成本較低,反過來助長了一些用人單位進行性別歧視的囂張氣焰。
根治職場女性隱私歧視等就業(yè)歧視,要有治本之策。既要加大執(zhí)法力度,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要依法懲治,還要增強女性勞動者的維權意識、法律意識,要加強普法宣傳,更要暢通維權渠道,降低勞動者的維權成本。另外,還要通過財政補貼、降費減稅等措施減輕聘用女性職員用人單位的負擔。要從根本上遏制用人單位針對女性的職場歧視沖動,才能讓問題得到有效解決,否則還可能“按下葫蘆浮起瓢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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